AI翻译替代人工翻译,到底是杞人忧天还是迫在眉睫?

一直以来,对于机器翻译与人工翻译孰优孰劣、前者是否会取代后者、二者关系究竟如何,一直存在争议,而且自Chatgpt问世以来,AI取代人类这个话题一度被推向风口浪尖,最近引发的争论越来越热。

其实看待这个问题,不能一味地将ai与人工放在二元对立的角度中。

AI翻译技术的进步,使译文虽有改善,但机器翻译的译文质量远没有达到令人满意的水平。不论文字翻译还是语音翻译,机器翻译要达到人工翻译的水准,距离人工同传以及高水平翻译所讲究的“信、达、雅”,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面对一些如法律翻译、医学翻译等严肃的专业内容,更不容内容有失。AI在翻译中所承担的角色在目前的发展情况下是无法作为主体的,人工翻译在现阶段仍然无法被替代。

人工翻译在足够专业的情况下,给出的译本精确率和质量是比AI高的,但我们不能忽视人工翻译需要投入的成本和效率问题。

事实上,在进行翻译时,专业的译者并不会只是靠自己积累的翻译知识和经验工作,查阅资料、审校等过程都需要综合运用工具如SDL Trados,memoQ,Déjà Vu等。然而,AI翻译作为辅助工具可以极大地提高人工翻译的效率,减轻翻译负担,这也是AI翻译对人工翻译积极的一面。

随着AI翻译的发展,未来的译者可能更接近编辑和质量把关专家,对机器翻译的初稿进行修改润色。人机协作是人工翻译与机器翻译未来关系的趋势和方向,也是提升翻译质量和翻译效率的必经之路。当然,也不能只依赖于科技,多发展综合能力,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这样在翻译行业未来的发展中,才能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当译员在遇到法律文件中模糊和存在歧义的情况时,能不能在翻译时用中文将其予以厘清呢?

在解释这个问题前,我们要先了解一个概念:「原文释义优先原则」

「原文释义优先原则」,指当无法实现翻译功能等同的情况下,原文准确释义的价值优先于译文可读性的价值。

反向而言,即:不能因为实现译文的可读性而牺牲原文释义的准确性

如果译文含义模糊影响理解,可以参考法律上相关规定来进行解释。例如《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民法典》四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

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所以,法律翻译的功能并不是要把原文模糊和存在歧义之处通过翻译在译文中予以厘清,而是要把原文的歧义和模糊之处在译文中准确地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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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指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内容进行的修改和补充,这不会改变合同主体,但会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合同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将其合同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这会导致合同主体的变化。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Modification and Transfer of Contracts

1.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参考译文:The parties may modify their contract upon agreement reached through consultation.

Where laws and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provide that the modification of a contract shall go through the procedures of approval and registration, such provision shall govern.

2.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参考译文:If any particulars of a contract modified up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are not definite, no modification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deemed to have been made.

3.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转让。

参考译文:The creditor may assign all or part of his rights under the contract to a third person, except in any of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1) by nature of the contract such rights are not assignable;

(2)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that such rights may not be assigned;

(3) the law provides that such rights may not be assigned.

4.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参考译文:If the creditor assigns his rights, it shall notify the debtor. Such assignment without notification shall be invalid as far as the debtor is concerned.

The creditor may not revoke the notification of the assignment of his rights, unless otherwise agreed by the assignee.

5.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参考译文:When the creditor assigns his rights, the assignee shall also acquire the incidental right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laim, unless such incidental rights are exclusive to the creditor.

6. 債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参考译文: After receiving the notice of the assignment of the claim, the debtor may initiate against the assignee the defense which he had against the assignor.

7. 債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参考译文:If at the time of receipt of the notice of the assignment of the claim the debtor has a claim against the assignor and the claim will mature 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assigned claim, the debtor may set off such claim against the assignee.

8.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参考译文: If the debtor intends to transfer all or part of his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to a third person, such transfer shall be subject to the consent of the creditor.

9.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参考译文:When the debtor transfers his obligations, the new debtor may initiate against the creditor the defense which the original debtor had against the creditor.

10. 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参考译文:When the debtor transfers his obligations, the new debtor shall bear the incidental liabiliti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primary liability, unless such incidental liabilities are exclusive to the original debtor.

1、什么是「法律翻译」?

法律翻译传统上是翻译界研究的领域,而法律解释侧是法理学界研究的课题,两者本无交集。

随着交叉学科研究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从法理学的角度研究「法律翻译」

与法律解释有所不同,法律翻译并不是一个有着清晰定义的专业术语。在翻译界一般指对法律文件的翻译。

但从法学角度来看,翻译的内容并不是构成法律翻译的依据,翻译的结果是否在现实的立法环节和法律实施环节中被采用并发生相应的法律效果,才是「法律翻译」的核心特征。

也就是说——为满足立法环节和法律实施环节的需求而进行的翻译工作属于法律翻译

举个例子,比如翻译了一部古代律法巨著,这在在法制史上具有重大价值,但并非法学视域下的「法律翻译」

而如果,翻译了一条短信消息,虽然这条短信的内容与法律毫无关系,但如果是法律适用程序中的重要证据,则无疑属于法律翻译

2、多语种的欧盟法律体系

在中国我们使用中文,但是在欧盟立法,则需要处理24种语言的复杂情形。欧盟内部通过各种法规、规定和措施,确立了一套指导欧盟法律翻译的语言政策,保证各个翻译版本的语言具有同等的意义、功能甚至是形式,使所有的语言文本看起来像是一个文本,也就是平行文本,而不是翻译文本。

因此,在欧盟法律体系中,法律翻译既是翻译问题,也是法律问题。

随着涉外法治建设的发展,「法律翻译」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律方法,其重要性亦与日俱增。因此一名译员拥有深厚的法律工作背景,能够准确理解复杂法律文件中的法言法语、法律条文信息以及后背的法理精神,显得尤为重要。

在全球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的环境下,各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交流也变得越发的频繁,作为法律翻译,在为不同语言国家进行法律交流时,会涉及到一系列的复杂因素,这对于译员协调各方因素、确保多方顺利交流的能力提出了要求。因为只有具备了足够的语境,法律交流才能顺利进行,法律问题才能顺利解决。

所以,良好的法律交流是法律翻译的基础,二者共同进行才能确保法律翻译过程的合理性。

在法律交流过程中有几个原则需要确立:

1.语言从法原则

语言和法律本身就是相互制约的,语言是法律载体,法律则是法律语言的实质。在不同法律体系之间,假设概念无法直接进行转化的话,语言制约作用也就会越发的显著;但是为了能够更好地展示出「源法」这一精神,则不能过分注重语言制约功能,比如:在定义、用词、解释、修辞等方面进行多层面考虑。

2.求同存异原则

不同国家法律体制、法律概念、法律术语中也会存在差异性,以及不对等问题。所以在法律交流转换过程中,要遵守求同存异原则,尽可能的使用目的法律体制之中已经存在的概念或者是术语,这样才能让使用人员理解。

3.比照不足原则

在不同的法律体制、体系之间的法律观念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在进行法律交流的时候,就可以按照比照不足这一原则来更好地理解对方法律体系,比如说,使用目的法本身就已经存在的相似观念来进行比照,再结合辅助性的解释与注解也就能够起到有效法律交流的效果。

好的译员是能够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一系列的原则使用,这是对外翻译“度”的把握的最好体现!